内蒙古通辽市门达镇达嘎查021号房屋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
2021-09-15 00:00

一、房屋概况
王跃利(身份证号:152322196901181117)①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内蒙古通辽市门达镇达嘎查021号,该房屋为一栋一层的混合结构建筑。据悉该房屋始建于2010年,主体以370mm厚砖墙、钢屋架共同承重,以370mm厚砖墙围护及间隔。该房屋现作为住宅使用,建筑面积约109.53m2。
(二)、鉴定目的
受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的委托(委托书见附件4),我司派鉴定人员就原告王跃利诉被告沈阳铁路局、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原告王跃利房屋的损坏情况是否与被告方建设铁路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坏程度(是否为危房)作房屋危险性鉴定。我公司于二○一八年六月四日收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起诉状(见附件5)、鉴定申请书(见附件6)以及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工作联系函(见附件7)。
(三)、鉴定内容
1、对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建筑资料进行调查;
2、现场对该房屋上部结构各承重构件的损坏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对出现损坏的承重构件进行拍照记录;
3、现场对该房屋外观及内、外环境进行调查;
4、现场对该房屋整体变形进行检测,分析判断该房屋地基基础工作状态;
5、分析该房屋现状损坏出现的原因,并明确现状的损坏责任;
6、根据上述检查、检测结果,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对该房屋的危险性等级做出评定,对不满足安全性要求的房屋构件提出可行的处理建议;
7、并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