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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15号房屋首层建筑年代鉴定
(一)、项目概况
委托单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鉴定类型:建筑年代鉴定
鉴定范围:首层
项目地点: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二)、鉴定目的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就申请人林正仟与被申请人丹东市自然资源局、姚春莲撤销行政通知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正仟申请对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15号房屋的建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受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见附件5:司法鉴定委托书),我司派鉴定人员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对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15号房屋的建造时间进行年代鉴定(见附件6:鉴定受理函)。
在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我司鉴定人员收到的由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96号、行政判决书(2018)辽06行终16号、行政裁定书(2017)辽0603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2017)辽0602行初30号、行政裁决书(2018)辽06行终75号、行政判决书(2016)、辽0602行初30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鉴定内容
1、对该房屋的使用历史和建筑资料进行调查、审阅。
2、在现场对该房屋各构件的组成情况进行详细勘查、记录及拍照取证。
3、在现场对该房屋外观及内、外环境进行调查。
4、综合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分析,推断房屋的建造年代,出具本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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